江门职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3+“证书”类、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
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
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若在生源省份招生专科(高职)实行平行志愿,按生源省招生层次及投档比例投档。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普通高考专业录取和征集志愿录取都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以考生投档总分加排位依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广东省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择优录取。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
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二条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加排位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我校英语类专业教学和其他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美术术科只认可生源省组织的美术术科统考成绩;
音乐术科只认可生源省组织的音乐术科统考成绩。
第二十五条美术类和音乐类专业分档原则。
美术类、音乐类专业按文化分、术科分权重各占50%计算总分,按合成总分由高到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先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六条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普通高考报考美术类、音乐类批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七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在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美术教育专业、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专业、首饰设计与工艺专业、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室内艺术设计专业、艺术设计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色盲考生谨慎报考。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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