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长治学院 2017-06-13 20:58:23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照各生源省份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实施“阳光工程”。
第七条 录取时执行各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八条 我校对外语语种原则上不限制,但我校各专业的公共外语仅提供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九条 各专业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
第十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
(1)进档考生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文史类专业按照语文、数学、综合成绩顺序录取,理工类专业按照数学、语文、综合成绩顺序录取。
(2)考生的专业安排: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安排。
(3)专业调剂原则: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依次调剂到计划未录取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2.体育类专业录取:
文化课执行各生源省份体育类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并列时,参考文化课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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