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学院2017招生简章
2017年重庆工程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重庆工程学院章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工程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工程学院2017年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
重庆工程学院(教育部代码 12608)。
第四条 学校性质
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五条 主管部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专科
第七条 学校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
学校创建于2001年,2003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渝府发〔2003〕103号)、教育部备案(教发函〔2003〕145号)设立高职院校,2014年经教育部批准(教发函〔2014〕148号)由高职学院升格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九条 毕业与就业
1.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工程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2.学校为毕业生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和推荐学生就业。
第三章 招生计划、批次、专业及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及批次
1.学校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序列,面向全国招收本科和专科学生。
2.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公布的数据为准。
3.2017年学校在重庆和四川投放了本专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批次和类别分别为:
重庆:本科第二批、美术本科B段、对口高职本专科、高职专科批(普通文理类和美术类)。
四川:本科第二批、专科批。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及条件
1.面向全国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
2.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3.各专业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4.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5.艺术类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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