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演艺学院2017招生简章[助学政策]
广西演艺职业学院 2017-06-27 11:12:06
第六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一条 已录取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时办理报到手续,如不能按时报到,应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院同意逾期不报到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在符合广西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前提下,可适当考虑学生专业调整要求。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凡属徇私舞弊或不符合条件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七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凡品学兼优,符合基本条件的全日制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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