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演艺学院2017招生简章
广西演艺职业学院 2017-06-27 11:12:06
2017年广西演艺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广西演艺职业学院(院校代码:13829)。
第三条 学院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明阳工业区明阳四路10号(邮编:530226)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五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七条 按学校有关规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颁发国家认可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校名为广西演艺职业学院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设立由院长、分管副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西自治区招生考院有关招生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重大事项。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日常事务。
第十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信访、申诉、投诉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生源省份公布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高职高专提前批和高职高专普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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