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17-06-18 10:58:11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实施“阳光招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飞机机电设备维修、通用航空器维修专业适合男生就读,原则上录取男生。其余专业录取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其中报考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民航运输、国际邮轮乘务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飞机机电设备维修、通用航空器维修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如下:

  (1)航海技术:身高4125px及以上,双眼裸眼视力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达4.9(0.8)及以上,辨色完全正常。

  (2)轮机工程技术:身高3875px及以上,双眼裸眼视力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达4.8(0.6)及以上,无红绿色盲。

  (3)民航运输:女性身高4000px-4375px,男性身高4300px-4625px;无色盲、色弱、斜视;面部及身体裸露部位无纹身。

  (4)国际邮轮乘务管理:女性身高3950px及以上,男性身高4200px及以上。

  (5)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飞机机电设备维修、通用航空器维修:无色盲、色弱。

  第十五条 面向浙江省招生专业,对普通高中考生选考科目范围的要求: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市政工程技术、铁道工程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中外合作)、轮机工程技术、轮机工程技术(定向培养士官)、智能控制技术、船舶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飞机机电设备维修、通用航空器维修专业选考科目范围均为物理、技术、化学;工程造价专业选考科目范围为技术、物理、地理;航海技术、航海技术(定向培养士官)专业选考科目范围均为物理、地理、技术;通信技术、通信技术(中外合作)、物联网应用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选考科目范围均为技术、物理、化学;港口与航运管理、国际邮轮乘务管理、民航运输、物流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商务英语、人力资源管理、邮政通信管理专业选考科目范围均为不限。普通高中考生选考科目只需1门在专业选考科目范围之内,就能报考该专业;没有确定选考科目范围的专业,考生在报考时无科目限制。

  第十六条 浙江省单独考试的“外贸类”考生,报考我校商务英语专业须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一级(PETS-1)及以上笔试合格成绩。

  第十七条 面向浙江省“统一考试”招生的录取方式: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专业平行志愿分段投档提供的考生名单,按专业招生计划数及专业要求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第三段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面向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的录取方式: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提供的考生名单,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八条 面向外省“统一考试”招生的录取方式:根据有关外省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批次、投档比例提供的考生名单进行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仍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视情降分进行征求志愿录取。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按照专业计划数进行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享受政策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按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无专业加试、专业分数级差及相关科目单科成绩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则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对于浙江省“统一考试”的考生,单科成绩排序为语文、数学、外语;对于浙江省“单独考试”的考生,单科成绩排序为职业技能、语文、数学;对于有关外省“统一考试”的考生,单科成绩排序:文史类为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语文、外语。

  第二十二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和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报考定向培养士官的考生须为2017年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7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其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有关定向培养士官招生计划、志愿填报、体检、政审、面试、录取办法等规定详见本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四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根据经有关省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发放由校长签发、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依据《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按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经考试考核合格且符合条件者,颁发由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印鉴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通信技术两个中外合作专业学生入学注册后不能调整专业,学生修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课程后,毕业时可获得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印鉴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和美国伯米吉州立大学专业课程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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