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树人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选拔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以生为本、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实行专业(类)平行志愿投档,投档比例为1:1 ;其它省份按各省规定的要求执行。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规则按照《浙江树人学院(浙江树人大学)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考生生源的实际情况,须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省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 因受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编制的限制而无法编制按类招生的省份,计划书上所列专业之后有备注说明的,均按大类招生,一年后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九条 学校报考的激励措施:
(一)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具体参见《浙江树人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另设有多项奖学金,同时执行国家有关奖、助学政策。
(二)学生在校期间按照《浙江树人大学学生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可以进行专业调整。
(三)家扬书院:是我校拔尖人才的培养基地。2017级录取的高考总分成绩在全校各专业(设计学类除外,外省录取新生按高考总分)前10%的新生(同时参考英语单科成绩)中,由学校书面通知,学生提出申请,学校组织专家面试后,择优选拔60名学生进入书院进行重点培养,在校期间确保学生有一次境外交流研习的机会。
第二十条 学校的外语教学统一为“英语”,非英语学习的考生报考我校,到校后统一以“英语”组织教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严格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学校录取的新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六章 入学复查及收费
第二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在两周内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办理相关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并给予注册学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学校规定取消学籍。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他们喜欢的文章
- 高考招生简章栏目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