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职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二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情况,择优录取。
2.按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录取平行志愿考生,额满为止。接受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
3.专业分配原则:各专业首先按总分由高到低录取平行志愿考生,额满为止。若仍不满额,从未确定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考生中按总分由高到低将其调剂到未满额专业中,额满为止。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分数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数学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汉语言及民考汉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民语言考生优先录取汉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
4.对于服从院校调剂投档的外省考生,原则上参照考生填报其它院校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安排专业。
5.对服从院校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作退档处理。
6.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对于不能完成计划的专业经有关省(自治区)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同层次生源较好的省(自治区)调整招生计划。
7、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伊犁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直升专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8、我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四条 民语言数学成绩必须达到具体专业培养需要条件:理科15分、文科10分。
第十五条 历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我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报到后,我院依据《伊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及资格审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我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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