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粮食学院2017招生简章
2017年黑龙江粮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原则,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全称为黑龙江粮食职业学院,咨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92号,邮编:150080;教学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号(广厦学院院内),邮编:150025;学院的国标代号为14109。
第三条 学院是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黑龙江粮食职业学院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把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应用型专业人才作为办学宗旨,把人才培养质量及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作为学院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总体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院普通专科的招生录取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章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执行学校招生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解答招生过程中各类问题,接受社会监督和咨询。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研究、论证、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报批。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6.对录取的新生信息进行复查,并负责处理录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遗留问题。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院的招生监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八条 学院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九条 2017年学院面向全国部分省、市、自治区招生,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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