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方亚太职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西安东方亚太职业技术学院 2017-06-26 19:04:10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院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参照考生专业志愿分配录取专业。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学院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学院有权作退档处理。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录取规则。在录不满额的情况下,在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下组织下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条 学校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确定的预留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并酌情向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倾斜。
第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往届毕业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区、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毕业生一视同仁。
第十三条 认可各省(区、市)招生办有关加分或降分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学院外对各专业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六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我校将按规定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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