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城建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2017-06-22 09:19:13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七条考生健康状况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八条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录取规定;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专业安排尽量满足考生志愿。

  第九条对男、女考生和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无比例限制。

  第十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一条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按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报到注册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各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我校各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章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四条学院在每年获得政府资金支持的同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普通高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与助学贷款政策,对家庭困难学生、学业优良学生,实行资助、奖励。形成了学校配合国家有关政策,以奖、贷、助为形式的学生奖励资助体系。

  国家奖学金 8000元/人·年;

  励志奖学金 5000元/人·年;

  困难助学金 2500元/人·年;

  特殊困难助学金 3500元/人·年;

  第十五条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高于8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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