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大锦江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日期:2017-07-16 来源:四川大学锦江学院

  四、录取规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二)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平行志愿控制在105%以内)。

  (三)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四)我校实行按专业招生。设有专业方向的专业原则上在前两学年按专业平台统一培养,从第三学年起按专业方向培养,学生可根据兴趣和专长选择不同专业方向学习。

  (五)我校优先接收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未满额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六)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上依据志愿优先的方式进行;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七)英语专业只招收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它外语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八)对非外语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应试外语为非英语的考生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九)有选考科目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选考科目及其成绩的认定,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我校在浙江省招生专业不设置选考科目,我校在江苏省招生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C级。

  (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十一)不限制往届生和应届生的录取比例和男女生录取比例。

  (十二)在录取过程中,将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

  (十三)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我校艺术类专业仅招收本科学生

  1.专业考试要求

  报考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艺术类美术与设计类专业考试;报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艺术类编导类专业考试;报考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艺术类舞蹈类专业考试;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艺术类播音与主持类专业考试。

  2.成绩认定

  (1)文化成绩

  考生应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高考,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相关专业本科控制分数线。

  (2)专业成绩

  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统考(联考)的,我校承认考生统考(联考)成绩,考生专业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联考)本科合格线;

  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统考(联考),我校组织校考的,考生专业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校考本科合格线,学校会发放相关专业考试合格证;

  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统考(联考),且我校未组织校考的,经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我校承认考生参加其他本科院校在当地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考生须达到该校的本科合格线,并在志愿填报后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其他院校同类专业考试的本科合格证复印件。

  3.录取规则

  舞蹈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

  美术与设计类专业,四川省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其他省份按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四川省按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它省份按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

  若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省份有统一录取规则和投档规则,按照相应省份文件执行。

  4.艺术类其它报考信息请参阅我校艺术类招生指南和学校网站公布的有关信息。

  (十四)我校在四川省招收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及相关政策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十五)学生按教学计划修满学分且成绩合格者,由四川大学锦江学院颁发国家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国家规定由四川大学锦江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所有证书实行电子注册。

  (十六)考生须在报名信息中向当地招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有效的联系电话并在录取期间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必要的联系,以免因不能及时征求意见而影响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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