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大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17-06-13 12:34:15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规则调阅学生电子档案,调档比例不超过公布计划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原则上以不超过公布计划的105%调档(或根据生源情况,学校与相关主管部门商定具体调档比例)。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根据实际情况将剩余计划调剂至其他省份。

  第十七条 学校对享受各种加分政策(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的学生,按所在省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安排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在实考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加分的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对已调档的考生,采用实考分数和所填报专业志愿相结合的方式安排考生专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3、1、1、1分依次递减(江苏省为2、1、1、1分)。专业录取出现等效分(实考分减去专业志愿级差后的分数)相同的情况时,除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外,依次优先录取实考分高者、相关科目分数高者(比较顺序为理工类理综、数学、语文、外语,文史类数学、语文、文综、外语)。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理工类为物理和化学或生物,文史类为历史和地理或政治,等级须达到AB。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结合考生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专业录取出现等效分相同的情况时,依次优先录取实考分高者、物理或历史等级高者、除物理或历史外另一选测科目等级高者。

  第二十条 浙江省和上海市录取按对应省份公布的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详见附表)。专业录取出现等效分相同的情况和专业调剂时,将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我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按照我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订的相关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校专业培养需要,中医学(五年制专业除外)、中药学(四年制专业除外)、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药事管理、英语、护理学等专业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级招生机构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加试且成绩合格。

  第二十三条 我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我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根据专业培养和就业特点,我校医药学类专业色盲、色弱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不予录取,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者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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