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
第十一条 我校承认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和所增加分值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我校按照进档考生的实际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实际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相同时,上海市、浙江省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专业,若仍相同,则按选考科目中最高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专业;江苏考生按等级顺序安排专业,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若等级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专业;其他省(市、区)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专业,理工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专业。
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区、市),其录取原则如下:
(一)内蒙古
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录取。即对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
(二)上海
按照“两依据一参考”的招生模式,将考生统一高考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录取时的基本依据,同时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三)浙江
录取时执行《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高招委[2017]1号)相关规定。
(四)江苏
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应分别达到:两门选测科目为1A1B及以上、必测科目为4C及以上、技术科目为合格及以上。录取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
第十四条 河南省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音乐学专业
只招文史类考生。使用河南省音乐类专业统考成绩,专业总分不低于140分,文化课成绩要求达到河南省文史类本科二批控制分数线的80%(不低于河南省音乐类本科A段控制分数线),按省统考专业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二)音乐表演专业
①音乐类考生:只招文史类考生。使用河南省音乐类专业统考成绩,专业主项成绩不低于85分,文化课成绩达到河南省音乐类本科A段控制分数线,按省统考专业主项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②体育舞蹈类考生:只招文史类考生。使用河南省体育舞蹈类专业统考成绩,专业总成绩不低于145分,其中主项成绩不低于70分,文化课成绩达到河南省体育舞蹈类本科A段控制分数线,按省统考专业主项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三)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只招主项为声乐、西洋乐器的文史类考生。使用河南省音乐类专业统考成绩,专业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河南省音乐类本科A段控制分数线,按省统考专业主项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四)视觉传达设计、雕塑、绘画专业
只招文史类考生。使用河南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要求达到河南省文史类本科二批控制分数线的80%(不低于河南省美术类本科A段控制分数线),按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兼报专业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
(五)书法学专业
只招文史类考生。使用河南省书法类专业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要求不低于河南省书法类本科A段控制分数线。录取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成绩与省统考专业课成绩各占考生总成绩的50%。计算公式为:
考生总成绩=(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满分)×100 ×50% + (省统考专业课成绩/省统考专业课满分)×100 ×50%。
(六)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
使用河南省体育专业(本科)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要求达到河南省本科二批控制分数线的 80%(不低于河南省体育类本科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须高于省定本科分数线30分(含),按专业成绩与文化课成绩之和从高到低录取。
以上专业录取,当专业课成绩(总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总成绩相同,音乐、美术、书法类专业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体育类专业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五条 省外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郑州大学2017年省外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自主招生、专项计划、港澳台侨生等类别录取规则
(一)自主招生、国家专项、地方专项、高校专项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
(二)内地新疆高中班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录取。
(三)新疆南疆单列计划、哈密地区定向招生,要求文化课成绩不低于新疆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
(四)港澳台侨生按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及学校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原则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外语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或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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