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2018招生简章
2018年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哈尔滨金融学院,学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65号。本科学制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院是国家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作为金融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本科院校,立足本省,面向全国,以本科教育为主,并有专科、成人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2018年本科招生专业22个: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用管理、金融工程、经济学、会计学、审计学、资产评估、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软件工程、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税收学、人力资源管理、保险学、投资学、英语、劳动与社会保障、知识产权。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编制、报送、校核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编印并寄发招生简章,拟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做好各种形式的咨询接待工作;
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材料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7.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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