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大2018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第六章报到与入学
第二十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天津科技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天津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有相关规定和我校以中外合作办学或联合培养形式招生的学生,在读期间不允许调整专业。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8年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前我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在学校招生咨询过程中,咨询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三条 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确定的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天津科技大学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考生可以采取信函索取招生简章、电话咨询或登录我校官方网站浏览招生网页等方式咨询招生情况。录取信息的查询,考生可以通过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查询途径查询,也可通过我校官方网站或招生咨询电话查询。
学校网址:http://www.tust.edu.cn
联系部门: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38号 邮编:3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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