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体院2019招生简章[网站]

天津体育学院 2019-06-13 11:28:26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体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体育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在毕业证书中注明“专科起点”字样。对符合《天津体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 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确定的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天津体育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9年我校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三条 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us.edu.cn E-mail:zhb@tjus.edu.cn

咨询电话:022—23015120 监督电话:022-23012748

邮编:3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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