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2016招生简章

日期:2016-05-19 来源:哈尔滨工程大学 点击

2016年哈尔滨工程大学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工程大学,简称为“哈工程”,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设有研究生院的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学校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145号,邮编150001。

  第三条 学校是本科第一批次录取院校,招生类别包括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国防生、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本科生招生日常工作并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的招生监督领导小组,全面监督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数量及占全国生源总量比重、生源质量、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预留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生源的提档比例事宜。预留计划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投放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年度本科生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发布为准。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国防生、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及教育部有关文件和经教育部审核备案的专项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时按各省(区、市)招生计划的100%-105%提档,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原则上不退档;对于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考生档案。

  第十四条 录取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国防生录取按《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除国防生录取有性别要求外,其它专业录取无性别限制。

  第十六条 学校国防生专业、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澳)、金融学(中澳)、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英)、材料物理(中英)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所有专业均不加试口语。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分配专业,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照高考总分、数学、外语、语文、综合的顺序,优先分配成绩高考生的专业。

  第十八条 学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120分(750分制,非750分制省份按测算值执行,下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澳)、金融学(中澳)、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英)、材料物理(中英)专业要求考生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100分。

  第十九条 学校在江苏省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要求是A和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4C,技术科目等级要求合格。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分配专业,同分情况下,按选测科目等级排序。

  第二十条学校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统一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符合者,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教育厅2016年核定的项目与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四条学校通过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招生网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sb.hrbeu.edu.cn,咨询电话:0451-82519740,传真:0451-82533070。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联系电话:0451-82519612。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工程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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