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学院2016招生简章

日期:2016-05-24 来源:湖南警察学院 点击

2016年湖南警察学院招生简章

  湖南警察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实现招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的相关文件精神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全称、办学地点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学校全称:湖南警察学院(Hunan Police Academy )

  第四条 办学地点:长沙市远大三路9号

  第五条 学校为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三章 招生主管部门及咨询、联系方式

  第六条 招生工作由省公安厅和学校负责,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 话:(0731)82791713(兼传真)、 82791758

  网 页:www.hnpolice.com

  通讯地址:长沙市远大三路9号 邮编:410138

第四章 招生范围、招生对象

  招生对象为:湖南生源且年龄在22周岁以下(1994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的未婚青年。

第五章 招生工作组织机制及人员

  第九条 成立由省公安厅和学校领导牵头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掌握招生政策,审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名单由学校根据招生工作需要提名,由招生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招生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身体健康,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招生的文件,参加省公安厅和学校组织的培训,熟悉、掌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招生流程及录取办法。未参加培训者不得参与招生工作。

第六章 公安类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和政审

  第十三条 学校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禁毒学、警务指挥与战术、交通管理工程等六个专业为本科公安类专业。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公安类专业招生的规定,考生必须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及政审。

  第十四条 公安类专业考生身体条件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细则》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高、体重: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10)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 以上者为过于瘦弱,均不能招录。

  (二)视力、辨色:单侧裸眼视力为4.8(0 .6)以上;无色盲、色弱或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

  (三)血压正常;收缩压在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在8.00—12.00千帕(60—90毫米汞柱)。

  (四)单侧耳语听力5米以上;嗅觉正常。

  (五)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纹身。

  (六)无肢体功能障碍。

  (七)无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

  (八)无血液病、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无结核病;无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无严重急慢性胃、肠疾病;无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无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无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

  (九)无各种恶性肿瘤、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

  (十)无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

  (十一)无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无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十二)无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无大动脉炎。

  (十三)无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无艾滋病。

  (十四)无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无严重的慢性骨髓炎。

  第十五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以2016年公安部下达的普通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必须心理素质测试合格。

  第十七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勇敢机智,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志愿献身公安保卫事业,并经公安机关政治审查合格。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三)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 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四)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五)有过吸毒史的;

  (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第十八条 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及政审的时间为6月底7月初,具体时间以各市州招办和公安局下达的通知为准。

第七章 志愿填报

  本科提前批填报志愿,时间为6月26日至6月27日,报考学校普通专业的须在本科二批填报志愿,时间为6月28日至7月2日。

  第二十条 报考学校的考生应在各省的相应批次志愿栏中准确填报志愿。湖南省考生报考学校公安类专业的必须在本科提前批志愿栏中进行志愿填报,且只能在六类参加本科提前批录取的院校(专业)中选报公安院校类湖南警察学院的公安类专业,不能跨类混报,否则志愿无效。湖南省考生报考学校普通本科批相关专业在本科二批志愿栏进行志愿填报。

第八章 录 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学校公安类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普通专业中的法学、信息安全、行政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应用心理学专业安排在本科二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学校考生人数和学校在该省(自治区)计划数确定我校的调档线。阅档比例按各高招办规定比例阅档。

  第二十四条 招生人员应仔细审阅每一个考生电子档案,对考生档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不符合规定或未达标准者,不予确定为录取对象。

  第二十五条 公安类专业按文化成绩和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政审的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普通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确定专业,对于分数低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二十七条 法学专业不录取口吃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九条 根据当前公安机关录警实际需求情况,公安类专业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数的10%。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三十条 普通专业考生身体条件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规定执行。公安类专业考生身体条件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本章程第十四条中的相关身体条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优胜者及体育尖子生在同等条件下均实行优先录取。

  第三十二条 录取通知书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统一邮寄。

  第三十三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指定网站或拨打公布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四条 公安类专业新生入校后,湖南省公安厅和学校共同组织全面复查。三个月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转入普通专业学习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在校管理及毕业待遇

  第三十五条 各专业学生统一住校。公安类专业学生在校着公安学员服,根据《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普通专业学生参照警务化管理模式管理(不着制式警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校根据自愿原则动员学生购买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按教育部2002年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修业期满,各项考试、考核合格,颁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文凭。

  第三十八条 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按2016年人社部、公安部、教育部和中央编办等六部委下达的文件精神执行;普通专业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章 湖南警察学院2016学费

第十一章 奖学金、困难补助与助学贷款

  第四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实行“奖(奖学金)、贷(国家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岗位)、补(困难补助)、减(学费减免)”五位一体的助学工程。

  第四十二条 学校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共三个等级,同时设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和“个人单项奖励”。

  第四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或品学兼优的学生,经评定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十四条 对困难学生实行助学金补助政策。学校设有国家助学金和校级特殊困难补助,在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前需进行贫困生认定,步骤为:经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或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证明,学管部门审核、公示,学校研究确定贫困等级。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和校级特殊困难补助原则上必须通过贫困生认定。

  第四十五条 贫困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和家长(或其它法定监护人)7-9月份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学校不再组织高校助学贷款。

  第四十六条 学校还通过在校内外联系勤工助学岗位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等渠道,多方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十二章 纪 律

  第四十七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颁发的有关文件及政策规定,遵守各省(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馈赠、宴请,不得收受红包、礼金。

  第四十九条 招生工作将认真履行本章程公布的各项承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现象,严禁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做虚假招生宣传、违规录取学生。凡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16年招生工作,由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一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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