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2016招生简章

日期:2016-06-04 来源:许昌学院 点击

2016年许昌学院招生简章

  许昌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了保证许昌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以下简称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许昌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许昌学院(国标代码10480)。我校是一所省属公办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及河南省“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试点单位”。办学地址:许昌市八一路88号(校本部);许昌市兴华路2111号(医学院校区)。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颁布的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各项要求执行,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继续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成员为主管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友和师生代表。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检查录取过程等招生事宜。

  第五条 许昌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专业要求

  第六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人才需求、就业情况、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招生计划,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定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同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录取过程中未完成的省外计划,在生源省份的统一安排下,根据生源情况,进行征集志愿或调整到其它生源较好的省份招生。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我校本科预留计划20个,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条 外语语种:日语专业考生外语考试语种要求是日语或英语。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课。

  第十一条 各专业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2016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颁布的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理工类、文史类考生的录取原则:

  1、在各省(市、区)划定的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对于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2、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分配录取专业时,所有投档考生按投档分排队,根据考生填报我校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个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第二个或第三个等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关专业;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3、对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市、区),院校志愿采用“志愿清”的办法,严格按照志愿先后顺序进行录取,在专业安排时对相同志愿的考生优先录取高分考生。第一志愿线上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报考的考生,依次类推。考生所报专业已满,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关专业, 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如果所有专业均已录满,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

  凡填报我校艺术类专业志愿的考生,需达到所在省份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合格,同时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份艺术类本、专科录取控制线。

  1、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环境设计专业、美术学专业,按文化课成绩+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产品设计专业、艺术设计(专科)专业、绘画专业、音乐学专业、舞蹈学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3、音乐表演专业,按专业主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4、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文化课成绩×50%+专业成绩的总分从高到低录取。

  以上专业在录取过程中,如出现最后一名并列分情况,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六条 体育类(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七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及相关省(市、区)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五章 学费标准及奖贷助情况

   许昌学院2016学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学制或学分、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许昌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同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十公开”要求,公开有关信息。录取结果通过许昌学院招生信息网及时向社会公布。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374—2968818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xcu.edu.cn

  监督电话:0374-2968713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许昌学院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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