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师范学院2016招生简章
2016年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是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校代码为10604。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城南区佛子路23号,邮编:532200。
第三条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我校招生工作。招生办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日常招生事务。
第六条 有关招生监察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校的录取原则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遵循志愿,择优录取。
第八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九条 执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办法进行。
第十条 投档办法:按各省制定的比例投档。
第十一条 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录取平行志愿和征集志愿的考生(未设第一志愿的省、市、自治区先录取平行志愿考生);专业安排按志愿优先原则,结合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投档分数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的专业中进行专业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以及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低分考生,作退档处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进档考生和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的进档考生。
第十二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音乐学、舞蹈表演、美术学、环境设计)录取办法:按照各省艺术类专业的投档原则,对进档考生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时,甘肃省、湖南省、山西省、江苏省、贵州省考生报考音乐学专业的,必须取得我校音乐学专业校考合格证书;甘肃省、湖南省、山西省、江苏省、贵州省考生报考舞蹈表演专业的,必须取得我校舞蹈表演专业校考合格证书;甘肃省考生报考美术学、环境设计专业的,必须取得我校美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书,对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按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体育教育专业的录取,按“体育高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体育教育专业按综合分〔综合分=体育高考分×60%+文化分×4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口语测试,口语成绩在C(或3)以上,在此基础上按志愿优先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此外,由于受专业性质所限,报考旅游管理专业的考生身高要求男4125px、女3950px以上,且要求无传染病;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身高要求男4125px、女3875px以上;报考师范类专业(非艺术类教育专业)的考生要求男4000px、女3750px以上;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的考生要求无传染病;报读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乙肝或者乙肝病毒携带者,转氨酶小于40 U/L,无传染病。
第十六条 男女生比例及民族成份不受限制,认可各省的少数民族加分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学校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比例在65-70%左右。在生源充足、高考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但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不受民族成份限制。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我校将在校园网上开通录取结果查询,并尽快将由校长签发、加盖本校校章的录取通知书给新生寄发。
第十九条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收费及奖学金、贷学金政策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按照广西物价局、广西财政厅、广西教育厅和崇左市物价局核定的当年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帮困政策及措施:
1.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
2.学校设有助困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等。
3.学校建立了较完善的“奖”、“助”、“勤”、“缓”等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4.目前各地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在当地教育局资助办公室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五章 咨 询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学校招生办电话:0771-7870718,7870709。学校监察室电话:0771-7870900。
2.学校网址:http://www.gxnun.net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本、专科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本校本、专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统一颁发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文章来源招生考试网,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 https://www.sczsxx.com/html/zs/offer/201606081874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