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2016招生简章
2016年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确保招生录取工作有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设立监督电话:0575-88378476。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国家代码:12792
浙江省代码:0065
学校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会稽路428号(稽山校区)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群贤路2801号(镜湖校区)
学校网址:http://www.zyufl.edu.cn/
办学层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办学性质:民办
主管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举办单位:绍兴越秀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第五条 学校始创于1981年,现有稽山、镜湖两个校区,占地面积近1300亩,有全日制在校生16800余名。学校设有英语学院、东方语言学院、西方语言学院、国际商学院、网络传播学院、中国语言文化学院、酒店管理学院和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美国印第安纳波利斯大学国际学院等9个二级学院。目前学校已形成了以外国语言文学学科专业为重点,以文学学科专业为主干,以经济类、管理类、新闻传播类、艺术类学科专业为支撑的多学科相互交叉、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
学校坚持“应用型、国际化、高水平”的办学定位和“志存高远、脚踏实地,立足平凡、追求卓越”的信念,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规范治校、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科研强校、特色建校”为办学指导方针,重点推进创新驱动战略、“外语+”战略、学科差异化发展战略、人才强校战略、国际化特色战略等“五大战略”,努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中国情怀、社会责任感”的应用型复合人才。
第六条 经国家教育部备案、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学校与美国百年老校印第安纳波利斯大学(University of Indianapolis)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印第安纳波利斯大学国际学院(以下简称国际学院),共同培养三年制高职学生,国际学院旨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惯例与规则,有较强的跨文化沟通能力,并能独立参与国际商务竞争与合作的高素质的应用型、国际化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处室领导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及其他招生重大事宜的决策。学校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宣传、咨询和录取等招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四章 学历证书
第八条 学生学习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由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毕业证书,授予“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高职毕业生授予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毕业证书。
第九条 国际学院学生在三年内修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可以获得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毕业证书。学业成绩达到美方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后,可同时获得美国印第安纳波利斯大学颁发的副学士学位证书(专科层次)。毕业后,有志出国深造的学生可申请赴美国印第安纳波利斯大学攻读本科学士学位。
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十条 学校2016年面向浙江、江苏、福建、广西、广东、湖北、山西、江西、重庆、湖南、安徽、甘肃、河北、贵州、黑龙江、河南、云南17个省(市、自治区)招收本科层次学生。其中浙江省招收普通高校第二批、第三批、“三位一体”综合评价、艺术类(美术)、单考单招等各类层次学生。国际学院主要面向浙江省第三批高职、单考单招、“三位一体”综合评价考生招生。
(学校2016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如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相关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提出调整计划的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报考外语类专业要求发音、听力器官无缺陷。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新生体检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报考国际学院的考生高考外语考试项目须为英语,并能适应国际合作办学所要求的英语学习和考试环境。
报考英语类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考试项目为英语,其他专业无特殊要求。
第十六条 报考法语、德语、俄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葡萄牙语、阿拉伯语、印度尼西亚语、日语、朝鲜语、英语类等外语专业考生要求有较好的外语基础。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规定比例提取考生档案。
第十八条 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的程序为:
1.按照考生填报专业的志愿先后排列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2.在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录取专业时,如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没有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将予以退档。
3.投档成绩相同者,根据各省综合成绩排名规则,择优录取。
4.美术类专业录取政策:认可浙江省专业统考成绩。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按专业志愿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计算办法:美术类综合分(满分750分)=专业总成绩×7.5×50%+文化总成绩(满分750分)×50%
5.江苏省考生进档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按英语类招生,两年后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原则和办法详见《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浙江省内的普通高校“专升本”、“单考单招”招生录取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该类选拔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区)高校招生委员会的加分优惠政策。
第七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办学成本核定,并按规定在报省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按学年收取。经浙江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批准,学校对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在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中一并公布。
第八章 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校设立的各类奖学金。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SPT系列奖学金、学校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金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面向有志报考越秀的优秀考生专门设立“新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如下:
本科新生奖学金:
特等奖:20000元/人
评定条件为:品学兼优,第一志愿(平行志愿, 不含征求志愿录取考生)报考学校,普通高考总成绩居第一批重点本科分数线以上,且高考总成绩分别居全校文、理科前2名者;
一等奖:15000元/人
评定条件为:品学兼优,第一志愿(平行志愿, 不含征求志愿录取考生)报考学校,普通高考总成绩居第一批重点本科分数线以上,且高考总成绩分别居全校本科考生文、理科前3名者;
二等奖:10000元/人
评定条件为:品学兼优,第一志愿(平行志愿, 不含征求志愿录取考生)报考学校,浙江省考生高考总成绩分别居全校本科考生文、理科前4名者。外省考生按投档线成绩与所在省相应批次线的差值排名,分别居全校本科考生文、理科前2名者;
三等奖:5000元/人
评定条件为:品学兼优,第一志愿(平行志愿, 不含征求志愿录取考生)报考学校,浙江省考生高考总成绩分别居全校本科考生文、理科前6名。外省考生按投档线成绩与所在省相应批次线的差值排名,分别居全校本科考生文、理科前4名者;
外语特别奖: 3000元/人
评定条件为:品学兼优,第一志愿(平行志愿, 不含征求志愿录取考生)报考学校,普通高考外语单科成绩140分(含)以上者。
(各项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详见学校《学生手册》)
第九章 帮困助学
第二十六条 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设立多项贫困助学基金,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同时也设立品学兼优贫困学生专项出国(境)交流学习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 贫困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 学校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经申请后从事行政助理、后勤服务、图书馆管理等勤工助学工作,并获取勤工助学金。
第十章 录取查询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结束后,本省考生可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提供的有关途径查询录取情况;省外考生可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提供的有关途径查询。同时,考生也可通过我校招生网(http://zs.zyufl.edu.cn/)查询录取情况。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2016级学生分设两个校区学习:
国际商学院、网络传播学院、中国语言文化学院、酒店管理学院、国际学院的新生在镜湖校区就学;英语学院、东方语言学院、西方语言学院新生在稽山校区就学。
第三十一条 如以上录取规则与国家或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有不相符的,执行国家或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招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会稽路428号(学校稽山校区)邮编:312000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575-88343001、88343002、88343003、88343004、88343005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6年招生录取时开始施行,未尽事宜由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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