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察学院2016招生简章
2016年重庆警察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警察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招生秩序,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公安部关于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警察学院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招生政策,遵循德智体美全面衡量、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重庆警察学院
第五条 院校代码:12757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重庆市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七条 重庆警察学院的前身是1950年成立的重庆市公安学校。1982年,重庆市人民警察学校成立。2001年,重庆市人民警察学校与重庆市公安学校合并组建了重庆警官职业学院。201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在重庆警官职业学院基础上组建重庆警察学院,主要承担本科学历教育和在职民警培训。
第八条 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第九条 学院住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景铮路666号。
第十条 办学基本条件:
学校现占地约616.7亩,校舍建筑面积约16.3万平方米,现有教职员工292人,其中专任教师167人,正副教授52人,博士学位教师38人。他们中有入选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全国教书育人模范、国家级教学名师,有公安高等教育部级教学名师和省级教学名师。学院拥有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重庆市教学团队3个。2010年,学院被重庆市教委评为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先进单位。2014年,学院申报的“构建有公安特色的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机制研究”项目被列为重庆市教育改革六个重大项目之一。学院不断加强科研投入,先后取得了多项全国社科规划、公安部、科技部及重庆市重大科研项目。图书馆现有藏书70余万册。建有各类实验室和校内实训场所40个,校外实习(实践)基地55个。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2016年计划招收全日制本科公安专业学生400人,其中侦查学110人,治安学110人,交通管理工程40人,警务指挥与战术70人,刑事科学技术70人。
文科计划招生116名,理科计划招生284名。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只招收理科生,其余专业文理兼收。女生占计划招生人数的10%。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凡报考重庆警察学院的考生,须为重庆市生源,年龄不得超过22周岁[即1994年9月1日(含当日)后出生的],未婚。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相关要求,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条件
考生思想进步、品德良好、作风正派、组织纪律和法制观念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
1.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2.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司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3.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4.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5.有过吸毒史的;
6.直系血亲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7.直系血亲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8.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二)身体条件
1.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身体匀称;
2.左右眼单眼裸视视力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
3.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肩、斜颈、各种疤麻等);
4.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纹身、少年白头、驼背,两耳无重听,无口吃,无重度平跖足,无严重静脉曲张,无各种残疾、畸形,无传染病;思维敏捷,心理健康;
5.本人及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6.无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三)综合测试要求
1.体能测试合格。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其中两项合格即可)需达到:男子:50米7"1以内(含7"1),1000米4'05"以内(含4'05"),俯卧撑10秒内完成6次以上(含6次),立定跳远2.2米以上(含2.2米);女子:50米8"6以内(含8"6),800米4'00"以内(含4'00"),仰卧起坐10秒内完成5次以上(含5次),立定跳远1.5米以上(含1.5米)。
2.面试合格。
3.心理测试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以上条件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则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凡报考重庆警察学院的考生,必须参加2016年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在高考志愿表的本科提前批志愿栏内填写“重庆警察学院”及报考专业。招生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学院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四条 学院在招生工作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考生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均合格的基础上,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投档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1.2以内,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二批次控制分数线。未被我院录取者,不影响其他本科院校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在录取专业时,根据高考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专业志愿因满额而不能满足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若服从调剂,且相关专业录取未满额,向相关专业调剂录取;如有专业录取不满额,将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学院收到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正式录取名册后,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由学院寄发通知书给考生本人。对规定期限内没有报到又未向学院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的学生,学院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六章 学习待遇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实行警务化管理,着制式警服。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警察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按照《重庆警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要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为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学院设立新生奖学金(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5000元)。学院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七章 就业情况
第二十条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要求,公安院校毕业生将成为公安队伍补充警力的主渠道,且实行分类招警,确保公安院校毕业生绝大部分如期进入公安队伍。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等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学费: 重庆警察学院2016学费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学生进行严格的入学资格审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023-63964592 023-63964580 023-63964432
学院网址:http://www.cqpc.edu.cn/
邮编:401331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院招生部门联系。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重庆警察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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