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016招生简章
2016年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我院实际,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政策,维护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和秩序,保证我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和校址。学校校名全称为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并以此校名颁发学历证书。校址(含校区名称)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280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类型和层次。性质:公办;类型:全日制普通高职;层次:普通高职(专科)。
第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体制,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成立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方面的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全面系统、实事求是地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教育思想、办学条件、专业特色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的情况;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生分专业计划,负责制定分省招生计划;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
第七条 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依据。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分专业计划。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寄(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按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条 我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外一般不超过110%;省内首轮投档一般为1:1。具体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同分时平行志愿按名次先后)择优录取。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二条 对于最低录取分相同考生的处理。按名次先后和相关单科成绩高低录取。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外语、数学;理科为数学、语文、外语。单考单招单科顺序排列:专业理论、语文、外语、数学。
第十三条 我院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四条 我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除应用日语专业以日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外,其他专业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我院所有专业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我院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我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书籍费等。我院按浙江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杂费。每年公布招生计划时同时公布收费标准(2016级新生住宿费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将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生处申请办理贷款、缓交等手续。
第六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查询
第二十一条 我院招生的详细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1、学院招生网站(http://zs.zjiet.edu.cn)
2、学院招生咨询热线:0571-85126932、86929796、85128623、86929838,传真:0571-86929796、85128623
3、招生办市区办事处: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路109号(邮编:310012)
第二十二条 我院招生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招生录取监察办公室反映情况或投诉。投诉电话:0571-86929912。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专业的招生、录取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6年5月起生效,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我院以往的招生工作文件和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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