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2016招生简章

日期:2016-06-09 来源: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 点击

2016年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条学校全称: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

  代码:13591;

  办学层次:本科四年、专科三年;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学院地址: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街593号。学院成立于1999年4月,2003年12月 教育部确认为独立学院。

  学院招生办电话:(023)42881711;学院招生办传真:(023)42890212;

  学院网址:http://www.paisi.edu.cn/

  第二条人才培养层次:本科四年、专科三年。

  第三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就读本校的学生修完规定课程且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签章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以2016年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为准。学生退(转)学退费,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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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招生计划:2233名,其中本科计划1909名,专科计划324名,在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预留19名本科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指定的招生计划公布专刊或学院2016年招生简章。

  第七条学院各专业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院公共外语课只开设“大学英语”。

  第八条学院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九条除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物联网工程、汽车服务工程只招收理科考生外,其它专业均文理科兼收。

  第十条录取规则:学院按照教育部及招生计划对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

  1、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划定的本校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凡报考本校的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或招生办批准投档给学院的考生,学院对考生的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择优录取。

  3、学院各专业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相同总分的考生,文、理科类均按不同的单科顺序排序确定名次,即文史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工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如某专业录取不满额,则从尚未被录取但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4、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同等对待。

  5、学院按本章程第五条公布的专业名称录取考生,由于学院采取本科大类招生培养,原则上一、二年级不分专业方向,但个别特殊专业可在学生进校学习一年后,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被录取的专业内选择对应的专业方向学习。

  第十一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规定,部分专业对考生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下列专业除符合国家体检要求外,还须达到我校要求:

  1、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者,不宜录取到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各专业;

  2、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等专业。

  第十二条学院录取考生结果的公布渠道为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或招办。考生亦可在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网站(http://www.paisi.edu.cn/)中查阅。

  第十三条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和多种单项奖学金;根据国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有关规定,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可通过评比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可通过申请评议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按照学生生源属地原则,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也为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或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学院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监督电话:023-42883625),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学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如有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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