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16招生简章
2016年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及广西教育厅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为规范招生工作及保证招生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概况:
1.学校全称: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2.院校代码:13831
3.办学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本部校区位于南宁市科园大道39号,邮政编码:530007;东校区位于南宁市安吉大道15号,邮政编码:530001。
4.办学性质: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办学层次:高职大专
6.颁发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
学院为原国家电力部举办、现广西教育厅直属高校,为广西首批特色高校、广西示范性高职重点培育单位、全国电力职业技术教育先进单位。学院是一所以能源大类专业为主体,以电力技术专业群、热能与发电专业群为两翼,机电技术专业群、电子信息专业群、财经管理专业群、建筑工程群、汽车交通专业群等多门类专业协调发展,集全日制高职学历教育、成人本专科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学院构建了完善的就业网络,与区内外众多企事业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实习就业合作关系,毕业生就业率高、就业质量优,连年荣获“全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先进集体”称号。现全日制高职在校生9600多人,为全国办学规模最大、办学实力最强的电力高职院校。
第二章招生专业、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2016年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分单独招生、对口招生、统考招生等形式,计划面向全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新生4120 人。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区)教育厅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条 严格执行广西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 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16学费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五条 根据各省的专科(高职)批次安排,按生源省区划定的同类同批次录取分数线,参加相应批次的招生。单独招生、对口招生的录取规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进档考生的录取执行高分优先、平行志愿的办法。即: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对其所报专业志愿依次优先满足,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没有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总分相同情况下,按照生源省考生排序规则,优先安排高位次考生专业。
第七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身体条件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因所学专业工作性质所限,我院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供用电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建筑电气工程技术、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分布式发电与微电网技术、电厂热能动力装置、火电厂集控运行、机电一体化技术、工业过程自动化技术、光伏发电技术与应用、生物质能应用技术、理化测试与质检技术、电厂化学与环保技术、建筑室内设计等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考生。
第八条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四章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招生工作。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实施各项具体的招生录取工作及处理日常招生事务。
第十条 学院严格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成立招生监督工作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设立招生监督电话(0771-3210709),接受社会公众全面监督。学院招生职能部门是招生就业处,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工作,招生录取不收取任何中介费用。
第五章学生待遇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了完整的学生资助机制:
1.单独招生、对口招生、统考招生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24000元(8000元/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广西区政府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金、学院奖学金等奖助项目,每年享受奖助学金的在校生比例超过35%,获奖助学金的学生一年最高可达1万元以上。
3.设立校内各类勤工助学岗位500多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参与学院勤工助学。
第六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二条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1.学院官网:http://www.gxdlxy.com/
2.招生办电话:0771-3217882、3217717、3211739
3.联系人:邹老师13978699412,陆老师15878762682,周老师:15878762062黄老师:15878188842霍老师:15878191131陆老师: 13647715358 蒙老师:15878762161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与国家法律和上级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法律和上级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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