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二师范学院2016招生简章

日期:2016-06-10 来源: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点击

2016年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第二条 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学校成立于1954年,1984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重庆教育学院,2012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第三条 办学条件:学校占地面积621.4亩,校舍建筑面积26.8万余平方米;图书馆藏书近88.23万册;全校教职工743人,其中专任教师近567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6049.75万元。学校拥有宽敞的教室、标准的运动场、先进的实验设备和舒适的生活条件。

  第四条 办学地址:

  1. 学府大道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9号,邮政编码:400067。

  2. 南山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崇教路1号,邮政编码:400065。

  3. 各专业就读地点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招生计划中的说明为准。

第二章 报考要求

  第五条 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小学教育(小学全科教师英语专长)、英语(师范)、英语(非师范)、商务英语等专业的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余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英语(师范)、英语(非师范)、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

  第六条 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七条 美术类招生计划专业成绩认定:重庆市考生认可重庆市统考成绩,福建、江西、广西、山东、陕西、山西省(自治区)考生认可我校组织的美术专业校考成绩。

  第八条各专业招收对口高职类别:学前教育专业限招教育类;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专业限招旅游类;物联网工程专业限招电子技术类;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限招土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限招计算机类;视觉传达设计专业限招服装设计与工艺类。

  第九条 考生体检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根据专业的特点和培养目标,部分专业有特殊要求:

  1. 从就业需求出发,五官、四肢、体形等有严重残疾和生活自理困难的考生请谨慎选择报考师范类、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等专业。

  2. 师范类、酒店管理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3. 体育教育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厘米,且双眼裸眼视力原则上均不低于4.8。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遵循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文化、专业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按如下规定实施:

  1.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和出档规定。

  2. 实施“顺序志愿”的,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进档考生;实施“平行志愿”设置的,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3. 美术类本科的录取规则为: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总分×30+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总分×70)排序,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4. 体育教育专业的录取规则为:在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排名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按以下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1. 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按分数从高到低并参考相关报考要求择优录取。

  2. 其它专业志愿视为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分数相同时,专业志愿优先。

  3. 专业计划录取不满额时,在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中择优录取;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如所填专业均已录取满额,作退档处理。

  4. 对总分、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综合考虑其相关科目成绩及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创造、文体比赛获奖等因素确定专业;对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将参考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第四章 奖、贷、助学金

  第十二条 奖贷助学金及贫困生资助:

  1.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人·年,二等3000元/人·年,三等2000元/人·年。

  2. 综合奖学金:一等600元/人·期;二等400元/人·期;三等200元/人·期;学习成绩奖300元/人·期。

  3. 设有新生奖学金、学生学术科研、技能竞赛、文体活动等单项奖学金,奖励最高金额为4000元/人·次。

  4.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各种困难补助。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5. 学校还设有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第五章 收费及其它

  第十三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招生计划时一并公布。

  第十四条 提前批小学教育(全科教师)(定向)专业按重庆市“两免一补”定向培养农村小学全科教师的相关政策,在校期间享受免学费、免住宿费、补助生活费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六条 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学生为定向培养专业,定向就业区县有黔江区、綦江区、丰都县、奉节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万盛经开区、南川区、荣昌区、梁平县、忠县、开县、垫江,考生在本科提前批次按定向就业区县填报志愿。小学教育(小学全科教师陶行知创新实验班)为非定向就业专业,考生在本科第二批次填报志愿。

  第十七条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录取的学生进校后,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参考高考成绩分为视觉传达设计和视觉传达设计(时尚艺术)两个方向培养。

  第十八条 预留计划的数量及使用原则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署名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的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士学位。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达到美方授位要求的,还可获得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新帕尔兹分校授予的本科学士学位证书(早期幼儿教育理学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其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对于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对冒名顶替入学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监督和投诉电话:023-61638079(工作时间内,仅限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3-61638062、61638299、62658484。

  学校网址:http://www.cque.edu.cn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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