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职业技术学院2016招生简章
2016年哈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校名称:哈密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院校国标代码:14524
条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五条 招生层次和学制:普通高职,三年。
第六条 院校地址:新疆哈密市八一路17号院
邮政编码:839001
第七条 学院概况:学院于2014年2月在整合全地区优质职教资源的基础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贯彻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协调解决有关事宜。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的各项具体工作,并接受学院纪委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与注册
第十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按各省、区、市招办规定执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省、区、市:1.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2.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语文分数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数学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汉语言及民考汉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分数高的考生,民语言考生优先录取汉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3.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所有专业均实行文理兼收、汉语授课。
第十三条 语种要求:学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直升专的录取按照哈密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直升专招生考试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招生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院纪委参与和监督,并主动接受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招办、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院将调整招生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聘请教师、学生代表作为学院招生社会监督员,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督电话:0902-2313406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各类收费严格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哈密发改委价格监督科批准的标准执行。 哈密职业技术学院2016学费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为表彰先进、激励学生,并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4000元/生·年、二等:3000元/生·年、三等:2000元/生·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分为四等(一等:5000元/生·年、二等:3000元/生·年、三等:2000元/生·年、四等:1000元/生·年)、学院奖学金分为三等(一等:1000元/生·年、二等:600元/生·年、三等:200元/生·年)。同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及就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后由学院负责推荐就业,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八章 招生专业
第二十六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可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进行查询,亦可登录学院网站(www. hmzyedu.cn)查询录取情况,或直接与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查询。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电 话:0902-2314443、0902-2313959
传 真:0902-2310657、2301755
联系人:何老师、热老师
招生信息网:http://www.xjshzzy.com/zs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每年由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修改、审定并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办和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学院授权由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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