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政金融学院2016招生简章
2016年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全称: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二)办学性质:省属公办
(三)办学类型:普通本科
(四)办学层次:普通本科、普通专科
(五)学校国标代码:11652
(六)办学情况: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由原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原河南教育学院联合组建设立,2016年面向全国18个省份招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校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设龙子湖校区、象湖校区两个教学区。
第三条 学校地址:象湖校区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与康庄路交叉口;龙子湖校区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北路22号
第四条办学条件:
学校总占地面积1476.50亩,建筑面积58.69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2901.70万元,馆藏纸质图书近198.34万册,电子图书98.23万册,纸质期刊2600种,电子文献数据库23个。学校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大大提高了教学、科研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
学校专任教师929人,拥有博士、硕士学位教师466名,其中教授95人,副高以上职称355人。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全面推进教育部“阳光工程”建设,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六条 学校的普通全日制高考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设立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校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部门。
学校设立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中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纪委书记任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组长。
第八条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招生部门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入学考试、学制、毕业证书
第九条 学校普通本科面向河南省招生;普通专科面向全国18个省份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办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
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发布渠道:一是由相关省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我校通过学校招生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艺术、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省统一专业测试,合格者可报考。
第十一条学校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国际教育学院部分专业和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全部专业学制两年。
第十二条学生修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由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本科或者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河南省教育厅领导下,参与统一组织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凡投档到我校的考生,身体达到相关专业要求,按“专业清、志愿清”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如果考生所报专业已满,在服从专业调剂的前提下,根据考生分数的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对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予以退档处理。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依次考虑语文、数学、英语和综合单科成绩高分者。
第十五条 艺术类考生使用河南省统考成绩。要求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定分数线,按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校原则上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但对生活不能自理,导致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学校可不予录取,或在无任何资料显示该生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被录取后也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1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按教育部相关要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八条 学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学费和住宿费等参见本校的《招生简章》或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及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能吃苦耐劳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考。
第二十二条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招生章程以教育部“阳光信息平台”发布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象湖校区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371-8530516685305366
传真:0371-85305922
网址:www.hacz.edu.cn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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