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2016招生简章

日期:2016-06-19 来源: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点击

2016年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英文名: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Hong Kong Baptist University United Intern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UIC”)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6401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金凤路28号。邮政编码:51908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内地与香港合作办学。内地:北京师范大学,香港:香港浸会大学。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内地与香港携手成立的创新型大学。学校在课程设置上经由香港浸会大学批准,在教育质量上接受香港浸会大学的指导、评估和监督,在教学上实行全英文授课。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香港浸会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委员会还负责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招生详细信息见学校招生信息网。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将按照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及录取进度进行安排。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

  在全国,除广东省外录取批次实行本科第一批次录取。

  在广东省,实行提前批第一批本科批次录取,分文理科按考生高考成绩择优录取;同时,在提前批自主招生等“综合评价”批次实行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分文理科按考生综合成绩根据UIC广东省招生计划从高到低录取。广东省考生综合评价录取报名方式、选拔程序、录取标准等执行我校《2016年广东省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实施办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六条 投档比例:

  在全国,除广东省外,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20%以内(含120%)。

  在广东省,学校在提前批第一批本科批次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招办相关规定及学校生源情况确定具体投档比例;在提前批自主招生等“综合评价”批次不设投档比例,对于参加我校入学测试且入学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学校在提前批自主招生等“综合评价”批次投档录取。考生若未能被我校录取,不影响其后续批次的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要求:

  在全国,对除广东省以外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当地一本线,符合学校英语单科成绩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按照文史类、理科类分类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一般情况下,总分相同时,高考成绩排位前者优先录取;但调剂录取时,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单科成绩分高者。

  对于报考提前批第一批本科批次的广东省考生,学校分文理科按考生高考成绩择优录取,要求考生高考成绩达到广东省一本线。

  对于报考提前批自主招生等“综合评价”批次的广东省考生,学校分文理科按考生综合成绩根据UIC广东省招生计划从高到低录取,其中:考生高考成绩占综合成绩的60%,学校组织的入学测试成绩占30%,考生高中阶段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占10%。如综合成绩相同而又不能同时录取时,则先按考生高考成绩,再按入学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UIC入学测试为全英文的笔试(以英文方式考核学生理解能力、通识基础及写作能力)及面试。一般情况下,考生高考成绩达到广东省本科一批录取分数线。

  第十八条 专业志愿分档顺序: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总分(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分档,依次类推,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在内蒙古自治区亦实行该规则。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总分(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英语单科成绩的投档要求:

  在全国,对除广东省以外的考生,学校要求凡是报考英语、翻译、国际政治(政治与国际关系)、新闻学(国际新闻)专业的考生,其高考英语单科成绩还须达到当地英语单科满分值的73.3%或以上,即: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50分,则必须达到110分或以上,而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20分,则必须达到88分或以上;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其英语单科成绩还须达到当地英语单科满分值的66.7%或以上,即: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50分,则必须达到100分或以上,而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20分,则必须达到80分或以上。

  本校为全英文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等级要求:

  对广东省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C级及其以上。

  对江苏省考生,录取时遵循“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且选测科目2B及其以上,必测科目4C及其以上,技术科目合格。

  第二十二条 政策性加分: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 我校承认符合教育部及各省招生委员会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的投档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专业招生。学生进校一年后,可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学校的教学资源,并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允许部分优秀学生申请专业调整。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及新生入学身体检查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身体健康状况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八万元人民币

  住宿费:文化小镇 5000元人民币/人o学年

  “新文化小镇”6800元/人·学年(待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如上级部门颁布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收费细则详见学校网站。

  第八章 奖学金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入学奖学金有新生入学奖学金、广东省提前批第一批本科新生入学奖学金、广东省综合评价录取奖学金、珠海籍新生专项奖学金。

  新生入学奖学金适用于除广东省以外,全国普通高考报考我校,录取并按时报到注册的2016年优秀新生。新生入学奖学金为当年学费全免,原则上为期四年。获奖条件及评定办法详见学校《2016年UIC新生入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在广东省,我校设置2016年广东省提前批第一批本科新生入学奖学金及2016年广东省综合评价录取奖学金,奖励细则详见学校《2016年UIC广东省提前批第一批本科新生入学奖学金实施办法》及《2016年UIC广东省综合评价录取奖学金实施办法》。另,我校对珠海籍新生设有专项奖学金,详见《2016年UIC珠海籍新生专项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的在学奖助学金。奖助学金(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曾宪博教授奖学金、冯燊均先生国情国学教育优秀学生奖学金、许嘉璐全人教育奖学金、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针对国际生)、联通奖学金、古楚璧伉俪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由学校奖助学金委员会按照学校奖助学金的具体规定评定。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八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部门:学校招生委员会,联系人:马老师,电话号码:(0756)3620332,传真号码:(0756)3620888,电子邮箱:jingyima@uic.edu.hk。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部门:学校招生办公室

  招生热线:(0756)3620011、3620022、 3620033、 3620044

  传真号码:(0756)3620047

  招生信息网:http://www.uic.edu.hk/admissio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委员会。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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