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学院2017招生简章
2017年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4557)。
第二条办学地点:重庆市大足区二环南路68号 邮编:402360。
第三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四条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批准成立时间及单位:学院2015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在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学院占地面积415亩,校舍建筑面积6.3万平方米,位于中国石刻之乡、西部五金之都的重庆市大足区,是培养资源与环境保护高级技能人才的专科院校。
第八条 学院重视师资队伍建设,专任教师85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占21%。同时,还聘请环保行业的著名专家、学者以及行业一线工程技术人员为兼职客座教授。
第九条 学院投入教学实训设备总值703万元。校园网宽带每个座位和床位均有信息点,建立了学院网站、校内视频服务器、教学资源服务器、财务管理系统、图书管理查询系统、学生评教系统等。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十条 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
第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不限定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三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对于艺术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或参加经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认可的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我院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在符合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除联考成绩外,我院也认可其他学校的校考成绩。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2017年面向重庆、四川、贵州、甘肃、新疆、云南等五省市招生,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我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五省(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在符合招生省(市)招办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我院可对各专业间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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