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大学2017招生简章[学费]
八、收费标准
我校严格按照自治区“新价非字[2000]28号”文件精神收费。2016年我校收费标准为(如有新标准参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自治区设立免费师范生计划专项资金,全额承担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的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实习支教费用。
(二)“民汉双翻人才培养计划”按规定,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实践经费。
(三)按照自治区预科生补助政策,少数民族预科生一年预科期间减免学费和住宿费。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收费标准或资助政策,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四)非免费生学费收费标准
(1)本科:
①理科:3500元;
②文科:3100元(外语专业除外);外语类专业:3800元;
③体育(文理兼招):3300元;
④美术、音乐、舞蹈(文理兼招):6000元。
(2)专科
①理科:3300元;
②文科:2900元(外语类专业除外);外语类专业:3500元;
③美术、音乐、舞蹈(文理兼招):5500元;
④体育(文理兼招):3100元。
九、新生报到
1.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3.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十、奖助学措施
为了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制定了一系列奖励、资助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国家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人·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品德优良、学习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人·年。
3.国家助学金:对勤奋学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一等4000元/人·年,二等3000元/人·年,三等2000元/人·年。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对品学兼优、勤奋学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资助标准为一等5000元/人·年、二等3000元/人·年,三等2000元/人·年,四等1000元/人·年。
5.国家助学贷款:凡正式录取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大学生,可按国家的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6.学校还设有勤工助学基金和临时性困难补助,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性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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