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2018招生简章
2018年青岛理工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据《青岛理工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专业要求,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依法招生。
第四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青岛理工大学学校代码:10429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条 学历证书:达到青岛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合格要求者,本科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本科学历证书,专科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学生,授予青岛理工大学学士学位。
第八条 办学地点:
1. 市北校区: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11号,邮编:266033
2. 黄岛校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路777号,邮编:266520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号,邮编:266520
3. 临沂校区:临沂市费县经济开发区东外环1号, 邮编:273400
第九条 招生范围:统筹考虑,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概况
青岛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土木建筑、机械制造、环境能源学科特色鲜明,理、工、经、管、文、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学校是山东省应用基础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青岛理工大学设立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青岛理工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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