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学院2018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湖南警察学院 2018-06-06 15:43:21

第十一章 奖学金、困难补助与助学贷款

第三十九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实行“奖(奖学金)、贷(国家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岗位)、补(困难补助)、减(学费减免)”五位一体的助学工程。

第四十条 学校设一等、二等、三等共三个等级奖学金,同时设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和“个人单项奖励”。

第四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或品学兼优的学生,经评定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 对困难学生实行助学金补助政策。学校设有国家助学金、校级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临时补助。在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前需进行贫困生认定,步骤为:经本人申请,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由其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如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章,可由政府代章)和《湖南警察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学管部门审核、公示,并由学校研究确定贫困等级。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和校级特殊困难补助原则上必须通过贫困生认定。

第四十三条 贫困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和家长(或其它法定监护人)7-9月份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学校不再组织高校助学贷款。

第四十四条 学校通过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等渠道,多方位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十二章 纪 律

第四十五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公安部下发的有关文件及政策规定,遵守各省(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馈赠、宴请,不得收受红包、礼金。

第四十七条 招生工作将认真履行本章程公布的各项承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现象,严禁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做虚假招生宣传、违规录取学生。凡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者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18年招生工作,由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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