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能源职业学院2018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2018-06-09 16:08:43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一)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在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本着成绩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往低分录取。

(三)加分、降分按各省招生部门规定执行。

(四)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五)考生身体状况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六)我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根据各省招生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教学厅【20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往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单独招生的录取分别按照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开学报到

第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一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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