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艺术学院2018招生简章
新疆艺术学院 2018-06-10 18:17:48
2018年新疆艺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规范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阳光透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艺术学院。学院代码(国际):10768,学院目前拥有团结路东校区、团结路西校区和金桥校区三个校区,校本部(团结路东校区)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邮编:830049。
第三条 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公办全日制综合类普通本科艺术院校。
第五条 我院是教育部确定的30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之一,学院面向全国招生。现有30个普通本科专业,2个普通专科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院领导担任组长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招生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校友代表组成,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同时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招生工作环节,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学历层次与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历层次:本科,学制四年,民语言学生另预科一年;专科,学制三年;文理兼招。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我院艺术类本科生不编制分省计划,视各省考生成绩情况以及各专业的生源情况进行计划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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