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职业学院2018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二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政治思想素质和德智体美综合衡量能力,择优录取。
2.按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满额时,按总分由高到低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额满为止。接受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
3.专业分配原则:各专业首先按总分由高到低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未满额的专业再按总分由高到低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额满为止。若仍不满额,从未确定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考生中按总分由高到低将其调剂到未满额专业中,额满为止。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分数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数学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汉语言及民考汉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民语言考生优先录取汉语、数学、语文分数高的考生。
4.对报考我院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制版方向)的考生,须有各省市统考的专业考试(美术类)合格证,再按普通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5.对于服从院校调剂投档的考生,原则上参照考生填报其它院校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安排专业。
6.对服从院校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作退档处理。
7.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对于不能完成计划的专业经有关省(自治区)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同层次生源较好的省(自治区)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民语言数学成绩必须达到具体专业培养需要条件:理科17分、文科15分。
第十五条历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教育厅【20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伊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及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及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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