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学院2018招生简章
2018年长治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本着为考生服务的指导思想,保证新生的入学质量,顺利完成我校的招生任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长治学院学校代码:10122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本科办学形式:全日制
专业设置:我校所开设的专业均是经过山西省教育厅审核、由教育部备案(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
学校地址:山西省长治市保宁门东街73号(北校区)
山西省长治市东环路中段96号(南校区)
山西省长治市东大街186号(长治师范分院)
山西省沁县红旗街49号(沁县师范分院)
第三条 证书颁发:学生毕业时,符合长治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条件者,颁发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网上电子注册的“长治学院”毕业证书;符合长治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长治学院学位证书。长治师范分院和沁县师范分院的毕业生,颁发长治学院毕业证书,并分别注明“长治师范分院”和“沁县师范分院”。
第四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姓名及职务:茹文明 长治学院院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长治学院根据上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成立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六条 长治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长治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长治学院招生规模、招生计划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讨论决定,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采取基本稳定、适度调整的方法,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长治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照各生源省份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时执行各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我校对外语语种原则上不限制,但我校各专业的公共外语仅提供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三条 各专业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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