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2018招生简章[助学政策]
温州大学 2018-06-29 10:41:40
第二十一条学校特别设立新生奖学金,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报考并录取到我校的浙江省普通类考生中,高考成绩位居浙江省前2000名(含),可获奖学金人民币30万元;位居浙江省2001-5000名(含),可获奖学金人民币15万元;位居浙江省5001-8000名(含),可获奖学金人民币8万元;位居浙江省8001-10000名(含),可获奖学金人民币5万元。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体育类(体育特招生)、地方专项、全科教师定向、三位一体、专升本、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等招生类别的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可根据生源情况和专业容量酌情调整专业计划。专业计划调整方案由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转专业制度较为灵活,可充分满足学生对专业学习的选择自主权。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奖助学制度
第二十五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若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可先报到办理入学手续,随后再办理保留学籍的休学手续。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并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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