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2018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鲁东大学 2018-07-02 10:52:31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录取到建筑学专业的新生,入学后需参加美术加试,未通过美术加试者分流到土木工程或工程管理专业学习。
第七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结对帮扶”“绿色通道”“爱心超市”等资助模式,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九条 学习期满,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本科生颁发鲁东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科生颁发鲁东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九章 其它
第三十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鲁东大学2018年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亦按照此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5—6672791(招生办)
监督电话:0535—6672424(监察处)
招生网址:http://www.zs.ldu.edu.cn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鲁东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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