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大2018招生简章
2018年中南民族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及预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中南民族大学(国标代码10524),是国家民委直属的全日制多学科综合性大学。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82号,学校性质为公办。
第三条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体育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以下简称预科班)、港澳台侨等类别。
第四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中南民族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为主任的本预科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招委会是学校本预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根据相关具体工作,设若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招委会下设中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及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民委有关文件精神,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坚持“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面向地方,面向全国,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为党和国家的民族工作服务,为国家战略需求服务”的办学宗旨,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及少数民族考生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就业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招生来源计划。招生来源计划报国家民委及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学校按教育部与国家民委的核定数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情况。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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