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学院2018招生简章(艺术类)

红河学院 2018-07-06 13:30:25

红河学院2018招生简章

2018年红河学院招生章程(艺术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红河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红河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性质:

1.学校全称:红河学院

2.国标代码:10687

3.办学性质: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省属综合性本科院校

4.学校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邮编661199

5.招生网址:http://zs.uoh.edu.cn/。

第三条 红河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红河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主任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

第五条红河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相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决策、审议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红河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红河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第九条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一条我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均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二条 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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