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程学院2018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第五章 录取通知书、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长作为法人代表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金志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且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南昌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南昌工程学院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修订)》要求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证书上学校名称统一为“南昌工程学院”。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与江西环境工程学院联合举办职教本科合作实验班,面向江西省招生,招生专业和计划以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学生就读地点为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入学后注册南昌工程学院学籍,学生学习期满,符合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要求,根据江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颁发南昌工程学院学历、学位证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在我校招生信息网站上查询。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优秀考生刻苦学习,学校设立了优秀新生助学金(详见我校招生信息网《南昌工程学院优秀新生助学金奖励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为帮助优秀学生和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的,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绿色通道”和社会资助在内的助学体系。
第七章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艺术类专业考生,学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专业复测,对于专业复测不达标、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一经查实属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 邮编:330099
招生咨询电话:0791-88126666 传真:0791-88126772
学校网址:http://www.ni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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