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2018招生简章
塔里木大学 2018-07-10 17:54:04
2018年塔里木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塔里木大学 学校地址:新疆阿拉尔市 邮编:843300 院校代码(国标):10757。
第三条 塔里木大学原属农业部直属院校,现隶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校名“塔里木农垦大学”更名为“塔里木大学”。
第四条 学校具有学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毕业时颁发塔里木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塔里木大学学位证书。
第五条 招生录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确定的录取分数线,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招生层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每年招生期间重大问题的处理方案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科,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高职)的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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