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2018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新余学院 2018-07-12 16:09:52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经核实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存在舞弊或重大违纪行为者,学校予以开除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按照人才培养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对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断加大经费投入,采取“奖、勤、助、贷、补、减、免”等资助办法,建立学生就学“绿色通道”,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无学生因经济困难失学(具体政策以学校公布为准)。
第六章 招生监督、咨询及信息发布
第二十六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设立监督电话、电子邮箱。
监督电话:0790-6666018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中,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招生咨询电话:0790—6666058 6666055(传真)。
第二十八条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新余学院招生信息网发布。
招生信息网:http://zb.xy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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