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音乐学院2018招生简章

哈尔滨音乐学院 2018-07-14 22:48:25

2018年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哈尔滨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院全称为哈尔滨音乐学院(国际代码14560),地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学子街3179号。

第四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是公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艺术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哈尔滨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音乐学院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哈尔滨音乐学院2018年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哈尔滨音乐学院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哈尔滨音乐学院副院长担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党委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第八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执行和日常事务。其工作职责是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宣传,组织招生考试,完成招生录取。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委员会,由哈尔滨音乐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党委工作部负责人、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招生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处理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申诉和仲裁。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2018年拟面向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山东省招生。

第十一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2018年各系(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以生源省正式公布的结果为准。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学制

第十二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专业包括:

1、音乐表演专业,具体包括美声演唱方向、合唱指挥方向、民族声乐演唱方向、中国乐器演奏方向、管弦乐器演奏方向、钢琴演奏方向。其中美声演唱方向、合唱指挥方向学制五年,其他专业方向学制四年。

2、音乐学专业,包括音乐学理论专业方向,学制五年。

3、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包括作曲专业方向,学制五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四条 录取的考生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检查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

第十五条 考生须参加哈尔滨音乐学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统一考试。在专业校考合格的前提下,文化课成绩要求不低于2018年各生源省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具体要求为: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过线后,根据考生志愿,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音乐学专业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过线后,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校考成绩*50%+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总分*100*50%)。在音乐表演专业中,如合唱指挥方向、三弦演奏方向生源不足,合唱指挥方向录取采用钢琴演奏方向专业考试成绩,三弦演奏方向录取采用琵琶演奏方向专业考试成绩,均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如考生所在省要求参加艺术统考,则考生应按规定参加统考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录取。

第十七条 专业成绩末位同分者,依次按照听音笔试、基本乐理、文化课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照各生源省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照顾政策考生以专业考试成绩作为录取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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