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利职业学院2018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日期:2018-07-27 来源:山东胜利职业学院

第二十五条 学生报到后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规定,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不满1个月者按1个月计)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校内奖助学金,建立了奖、助、免、补等多种形式融于一体的学生奖励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习期满并考核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为:山东胜利职业学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山东胜利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1.学院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504号 邮编:257097

2.招生联系电话:0546-8557902 8553818 8792747(传真)

3.联系人:杨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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