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2018招生简章
2018年南昌工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南昌工学院2018年普通本科、本科预科、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南昌工学院。
第五条学校代码:13421(国标代码),8237(江西省代码)。
第六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办学定位: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民族教育特点突出的全日制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八条颁发毕业证书:学生毕业后授予“南昌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南昌工学院学士学位。
第九条办学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阁皂山大道99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南昌工学院成立由学校校长、分管校领导和纪委书记等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南昌工学院招生期间学校成立由招生就业处、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统筹协调落实相关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南昌工学院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及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与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共同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负责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南昌工学院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统筹考虑相关省(市、自治区)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五条南昌工学院2018年招生类别分为普通类、艺术类和体育类,各类别招生人数和类别(批次)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或查阅我校对外公布的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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