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学院2018招生简章
2018年青岛工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青岛工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工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工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工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995
第六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同时举办专科教育。
第八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九条 人才培养定位: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条 办学目标:建设成为“学生喜欢、教师热爱、社会认可”的优质民办本科高校。
第十一条 服务面向定位:立足青岛,面向全国,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二条 办学理念:学校以学生为本、办学以教师为本、教育为社会服务。
第十三条 校训:胸怀天下,造福人类。
第十四条 颁发证书: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达到要求的本、专科毕业生可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颁发青岛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办学优势
第十五条 名校孕育、兵团基因。青岛工学院原为2005年建校的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是由中国海洋大学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属的青岛伊力特德泰科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独立学院。2011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更名为青岛工学院。学校传承中国海洋大学的优良办学传统和“高标准、严要求”的治学理念,发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艰苦创业、无私奉献、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的优良传统。抢抓“一带一路”建设机遇,全面启动学校与兵团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实习基地、就业基地、科技示范基地、急需人才培养基地(联合申报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定向培养专业人才等工作。
第十九条 培育特色、服务地方。学校设有12个二级学院,分别是机电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食品工程学院、外语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职业技术学院、通用航空学院、基础教育学院、法学院、法语学院、国际学院。共开设35个本科专业,其中工学类专业21个,占比60%,文学类专业4个,管理学类专业9个,经济学类专业1个,形成了以工学类专业为主,文学、管理学和经济学类专业协调发展的布局。学校现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能源与动力工程和国际商务6个“山东省民办本科高校优势特色专业”。学校主要依据驻地青岛以信息软件、高端制造、家电电子、港口物流、智能装备、食品加工等为主的产业经济布局,为毕业学生提供广阔的就业途径,学校与青岛市35家知名企业签定“实习基地、就业基地”协议,形成校企共建合作育人体系。
第二十条 国际合作、联合培养。学校与青岛理工大学签订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协议,与泰国正大管理学院签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协议。学校与德国梅泽堡应用科技大学、德国勃兰登堡应用科技大学、韩国艺苑艺术大学、韩国江南大学、韩国清州大学、新加坡联众国际学院、台湾朝阳科技大学等高校,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交流办学,为毕业生国内升学、出国深造搭建广阔平台。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青岛工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三条 青岛工学院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事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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