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卫生职业学院2018招生简章[录取]

江西卫生职业学院 2018-08-06 13:53:00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录取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院设立招生就业处,负责实施招生录取具体环节工作。

第十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一条 江西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江西卫生职业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历年报到情况等因素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江西卫生职业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依据本人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和考生所在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当年度《招生工作通知》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外语语种:英语。

第十七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老年保健与管理、护理、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专业不招色盲考生。

第十八条 录取批次、录取时间由各省、市(区)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学院招生录取的原则按考生所在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当年颁布的《招生录取工作通知》的文件规定执行,考生考试成绩达到省考试院公布的录取分数线,按报考本院考生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院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安排:专业安排按考生志愿先后、分数高低排序。尽量安排在考生所报志愿专业学习。若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市(区)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四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通过学院的招生信息网公布,并用特快专递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高考招生简章